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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 !

  (六)污染或损害地下水资源的;

  (七)不按规定交纳地下水资源费的;

  (八)其它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。

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;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到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,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第六章 附则

  第三十二条 各市、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实施办法。

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198338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《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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